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新财扶[2003]21号
关于印发《新疆衍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扶贫办、计委,各有关贫困县财政局、扶贫办、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近年来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原新财扶[2002]2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暂行)
2、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的说明
主题词: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办法通知
抄送: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各位副组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03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
报帐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度是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提款申请单、财政扶贫项目工程预付资金审批表、财政扶贫项目验收单、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施情况表及相关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县级报帐的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核拨、监督和检查;县级扶贫办、计委是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支付、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即以工代赈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即财政扶贫资金)、社会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项目管理费以及相应的配套资金和其他规定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地、县三级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专户。。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历年存储利息、项目结算结余款等应全额转作财政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七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各地(州)财政部门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十五日内须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县(市),不得再重新进行分配,各县(市)在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报帐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帐拨付资金,甩在盍个月内仍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将视为滞留资金处理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报帐主体后,必须设立财资金专户,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第三章专户结余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各县(市)专户利息和结金资金可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投向自行组织项目,项目的申报须经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同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州一级专户产生的利息可用于地州级财政系统报帐制培训及相应的财务费用开支。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报表管理
(未完,全文共15593字,当前显示13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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