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职、不文明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法处罚等不良行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实行量化记分,并配以相应惩戒教育的一项内部监督办法。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纠正不良执法行为。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域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本办法予以记分处理,同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
-1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办每次记6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
(六)酒后上岗执法的;
(七)不按“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掀摊位、砸东西、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粗暴执法的;
(九)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不良执法行为被记分累计达6分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累计达8分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离岗培训一周;累计达12分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收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记录未经处理的,暂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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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八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区卫生计生委:
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共四个档次。
第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外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未按要求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
(一)在三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
(三)未按要求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的。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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