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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

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

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

2、

3、

4、5);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

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

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

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

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暂无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个规定是否有效。)

无照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这里需注意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按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住所之外设点经营;经营行为以货、款交割为标准;与非特定对象交易。)

3、无照经营活动的类型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无证无照)]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证无照)]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过期,失效;(无照)]。(未办理年检,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列入无照经营)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有照无证)]。{过去只能按超经营范围查处,现在可按无照经营查处。)

还有三种情况:

第一,有照无证,未超越经营范围。这是工商部门的责任,须立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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