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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狠抓地方立法和政策配套,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要制订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指导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全面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调度,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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