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范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的应对建议[合集五篇]
第一篇:2015防范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的应对建议防范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的应对建议
来源:合规风险部发布人:姚景光时间:2015-03-06点击:104银行为担保自身债权的安全,经常要求担保人向银行指定账户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但在实践中,除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外,其他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保证金,特别是贷款保证金,经常在法院执行与银行债权无关的案件中被法院扣划。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以下简称“银行保证金”)在他人申请的执行案件中被法院扣划,可能严重影响银行自身债权的实现,从而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银行保证金被错误扣划。
一、有关银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目前有关银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以下简称“•关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的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除上述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关动产质押的一般性规定也适用于银行保证金,但这两部法律中均没有针对银行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二、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的原因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到,目前相关规定仅针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确定了不能扣划的执行原则,对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保证金如何执行则没有明确规定,也没留下类推适用的余地,从而给法院扣划其他类型的银行保证金提供了空间。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保证金并没有本质区别,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中对于保证金的类型过于明确、单一,反而使部分执行法官误认为这两种保证金与其它类型银行保证金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才明确规定其不能扣划,而其它类型的银行保证金则与被执行人的一般账户资金无异,当然可以采取包括扣划在内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三、银行保证金的性质及司法认定情况
银行要求担保人提供保证金作为银行债权的担保,本质上属于动产质押。关于金钱这种特殊动产是否能够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担保法‣及•物权法‣未以列明的方式做出规定。但从•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来看,金钱显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以及•关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规定‣均肯定了金钱质押的效力。因此,金钱在满足特定化且移交占有的条件后是可以作为动产进行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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