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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范文大全

第一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

(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试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挂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挂钩试点工作。

试点县人民政府为挂钩试点工作的责任机构。试点县政府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区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报、项目区拆旧和建新安置方案的落实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六条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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