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管局〔2015〕第32号令)、《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能源审计的对象范围
能源审计对象范围是全省各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1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二、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和内容
能源审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改进节能管理实现节能改造的基础性工作。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是通过能源审计摸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用能方式,找出公共机构中的高能耗设备和不合理用能方式,挖掘节能潜力,提出改进或改造建议,并监督实施,达到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确保实现节能降耗任务目标。
能源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摸清公共机构情况底数
1、基本信息(单位性质、规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用能人数等。
2、调查用能基本情况,包括用能方式、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能源消耗(主要包括:电、水、燃气、汽柴油、煤炭、热力、其他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数据)。
3、核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定期检定情况,能耗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4、核对建筑、设施设备的节能标准符合情况,有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设备台帐是否齐全;
5、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6、审查节能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7、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节能目标执行情况。
(二)开展能耗情况分析
能源审计应从建筑物室内热环境状况、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及监测与控制系统运行调节情况方面进行能耗情况进行分析。
1、围护结构。主要包括。
⑴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⑵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⑶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⑷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⑸外窗气密性。
2、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主要包括。
⑴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⑵冷热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⑶锅炉运行效率;⑷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⑸水系统供回水温差;⑹水泵效率;⑺水系统补水率;⑻冷却塔冷却性能;⑼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⑽能量回收装置情况及其性能;⑾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⑿系统新风量;⒀风系统平衡度;⒁管道保温材料性能。
3、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
⑴系统仪表、电动机、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状况;⑵供配电系统容量及构成;⑶用电分项计量;⑷无功补偿;⑸供用电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
4、照明系统。主要包括。
⑴光源、灯具类型;⑵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⑶照明功率密度值;⑷照明控制方式;⑸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⑹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低于0.9。
5、监测与控制系统。主要包括。
(未完,全文共11314字,当前显示14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