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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人员收治与管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8/2716:08:03|来源:广西戒毒管理局网|作者:覃永康王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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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戒毒康复管理工作是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三种类型人员进行了分析,就戒毒康复场所收治中存在的体检、审查、安检等问题,管理中存在的留居时间、非正常离开、偶吸复吸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报告了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原因所在。就破解以上难点问题提出了设立戒毒医院,与公安机关共建信息网络,实行“三段式”管理,模拟社区管理,设立操守奖励、“体验区”、“家庭管理区”,鼓励所外就业试工等解决收治管理工作问题的措施及工作思路。

【关键词】

戒毒康复收治管理

戒毒康复工作是一种全新的戒毒工作模式,从2006年司法部提出依托戒毒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至今已历经7年的探索,戒毒康复场所在帮助戒毒康复人员保持操守,过渡性安置,回归社会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戒毒工作的难点诸多,加之戒毒康复工作起步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不少。笔者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为例,就收治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谈一孔之见。

一、戒毒康复场所收治对象及特点

根据上级有关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的规定,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人员一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二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把收治对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以下均同)为例,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第二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0%;第三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被责令社区康复,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45%。

这三种类型都为戒毒人员,具有相同的特点:都具有戒毒人员的普遍心理和行为特征;都是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戒毒康复协议;都有戒毒操守的意愿;大部分家庭困难,家徒四壁,个人无容身之所。不同点在于:三类人员虽然都是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但第一类人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目的较为复杂,有个人或家庭原因,也有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究,把康复场所当做“临时避难所”或“避风港”等实现其个人的某种目的。这类人绝大部分留居时间不长。第二类人是属于完全自由人,真心留居戒毒康复场所,大都基于个人或家人的意愿,完全自愿,留居戒毒康复场所时间较长。第三类人是被责令社区康复的,接受戒毒康复虽然也是自愿,但其接受戒毒康复的目的不一样,有的迫于政府、公安机关及家庭的压力而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并非真心实意。有的留居康复场所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纸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康复期满立刻走人,回归社会后不受约束,相对自由些。

二、戒毒康复场所在收治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健康检查流于形式。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康复中心及独立的戒毒康复所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由于有健康档案备案,只要交接清楚,可以不用再进行体检。但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戒毒康复场所因受安全防范(防毒流入)工作因素及戒毒康复所的医疗条件的限制,大都只进行一般性的检查,无法进行血液抽取开展血常规及hiv初筛等检查,存在有收治肝炎、hiv携带者这类人员的风险;其次是检查费的问题,由于每人开展健康检查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戒毒康复人员由于家庭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支付这些费用,而靠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去负担,显然力不从心,按目前国家在投入戒毒医疗这一块经费看,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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