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2.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2)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3.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诊治后报销限于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可报销的疾病并住院治疗。
4.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二级医疗机构即县中心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具有疑似结核或确诊结核参合病人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结核病防治所。
5.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病人办理转院应到县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具县合作医疗局统一样式的转院单,医疗机构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合作医疗局批准登记。
6.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参合病人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报批登记。
7.参合农民开具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务工、居住证明的视具体情况较办理转院手续的降低10%—30%参报(急危重症病人及精神病人除外)。
8.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报告县合作医疗局,否侧县合作医疗局将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9.外传参合病人报销须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据原件、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转院单(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办理报销。
10.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报销规定。
二、参合农民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对村级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疗效不佳等需转到县外进行治疗的病人,须到乡镇合管办逐级办理转诊手续。
三、参合农民在县、乡镇医疗机构就诊,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需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证明,到县医院门诊部当场办理转诊手续;参合群众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乡镇合管办盖章后,由就诊本人或其家人带病历、检查单等相关材料到县医院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
四、确因急诊(出血性及其它各种休克、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道梗塞、大面积烧烫伤、严重复合外伤等需紧急救治的病症)未按转诊程序在县外就诊的,凭急诊证明或相关急诊材料,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
五、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等因病在公立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报销时需出具出差或打工证明(打工单位提供),否则,不予报销。
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本着为民、利民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为参合农民提供转诊咨询与指导,严禁乱转诊。
七、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八二医院。
八、本县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注册登记的诊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诊治病人,严禁强行收治病人。强行收治病人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单位全额负责。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0715: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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