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2位权限,明确其权力责任关系,防止处罚偏轻偏重。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处理,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5、实事求是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职责为标准,严格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章问责情形
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责任法人主要目标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落实的。
第十条党政正职(部门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按照公司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按照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应当向上级请示汇报的事项而未及时请示汇报的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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