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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12‟33号)和《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2‟41号)要求,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施美好乡村建设的资金,由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使用计划,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资金整合指导组(以下简称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美好办)负责实施计划。

第三条市财政自2013年起安排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6000万元,连续5年,并逐年增加,重点支持美好乡村规划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美好乡村包括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计划建设的中心村、自然村和重点线路。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美好乡村的规划编制、支持实施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土地整治、兴业富民和管理创新等“五大工程”,以及美好乡村建设年度考核奖励。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激励,强化约束,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根据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市美好办于每年2月份发布立项指南,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各类别资金控制规模、支持主体及条件。

第八条市本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项目补助和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专项资金的70%用于经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中心村建设补助,30%用于美好乡村建设年度考核奖励。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一部分按中心村数量,直接分配到县(区),县(区)统筹安排全部用于中心村的建设;另一部分由项目主体向县(区)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申报。经县(区)初审合格后,正式行文向市资金整合指导组申报,同时报市美好办备查。

第十条资金整合指导组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补助资金扶持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资金整合指导组根据审查批准的项目概算,结合工程进度,分三批拨付市级资金。即项目开工建设拨付30%,项目主体完工拨付50%,项目竣工通过审计、并且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完全到位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金,依据市美好乡村建设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第十三条资金整合指导组根据市美好乡村建设考核结果,对达标中心村,按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等次,给予相应的奖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建设点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不得将经审查批准建设内容以外的项目纳入支出范围;不得用于管理性、福利性支出和置换前期已实施的项目或归还各种借(贷)款。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由县(区)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资金整合指导组。资金整合指导组按一定比例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资金整合指导组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促进专项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和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美好乡村建设情况实施综合考核,对于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特色突出的县区,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加大奖补力度;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以及违纪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给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将停拨或追缴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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