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度,以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降低成本费用,防止内部管理过程的失控,履行各所属公司、各部门经济责任,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施内部稽核制度的目标有:
1.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及时提供可靠的相关信息;
3.减少不必要耗费,降低成本,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4.避免或减少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
5.促使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行为合理化;
6.明确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经济责任,保证所赋予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内部控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总裁办、人资行政部、资金结算部、研发中心、生产部、医学部、医院投管部、市场策划部等负责或参与实施。
第六条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包括:
1.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2.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3.销售过程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4.费用、支出内部稽核制度;
5.对外投资内部稽核制度;
6.对外经济担保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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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资金内部稽核制度。
第二章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第七条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规划、使用研究开发费用,减少损失,以较少的资金投入,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研究项目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的研发程序进行分步实施。严格按《设计开发控制流程》(文件编号cop-730)执行。研发项目的立项应该形成文件,通知相关部门。研发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计划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项目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详细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按进度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条研发部门严格按预算使用资金,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研发部门应对每一个研发项目要进行中期论证和中期审计,以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按项目编制决算报告,报公司审批后,结转研究开发成本。超过预算部分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结转,并与研发项目承包责任制挂钩决算。
第十三条研究开发项目中途停止或失败,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后报请公司审批.对由于个人营私舞弊或责任事故造成研发项目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采购的物料能满足
生产的需要;在保证存货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取得所需要的存货;保证库存存货的真实性、合理性,将存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不合理损耗。
第十五条所属各公司的生产计划、生产预算和生产日程安排与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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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相协调,有独立的生产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须定期、准确和及时地向管理层提供繁简
适度的生产报告和成本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中的领料单、人工耗费单、工时卡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
,并由生产监管人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负责成本核算的会计人员汇总领料单、工时卡上的记录并与生
产报告上的物料耗费、工时记录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财务负责人应在报送给管理层的会计报告中指出重大的差异。
第十九条所属各公司必须实行物料采购职务三分离制度,物料采购部门与采购审批部门相分离,货物采购人和货物验收人相分离,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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