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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承诺制的调研思考

审计承诺制是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就其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和完整作出保证的制度,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审计承诺制可以约束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向审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情况,也便于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责任时确定责任人。审计承诺其目的是减少“假账真审”情况的发生,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不管是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机关都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承诺存在的问题

1、难以承诺—承诺制度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新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承诺制度本身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审计进驻前要作出承诺,而这时根本没有向审计组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怎么对资料的完整性作出承诺。有些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自己无法了解本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而拒绝签字,法定代表人则以不熟悉财会知识为由拒绝作出承诺。另外现实中确实还存在: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不一定能掌握本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主观故意作出的隐蔽性舞弊,以及对某些非主观性的偶然错误他们也未必全部觉察。要么肯定性或要么否定性的承诺要求确实难为于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

2、不肯承诺—怕承担责任。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由于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作出,这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提出了要求,不真实或乱承诺要追究责任。而一些存在违法乱纪的被审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更怕要求承诺。因此对审计承诺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时到审计结束时才提交承诺书。审计机关无法取得承诺回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无奈承诺—被审计单位并非真正心甘情愿地向审计机关作出承诺,往往是迫于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为了不给审计机关留下不配合的印象而无奈作出承诺。而更有个别被审计单位甚至认为他们配合完成这道审计程序是为了让审计人员有所交差,碍于审计人员的情面,他们作出承诺并不表明他们真的愿意或准备承担所承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这种无奈的心态和例行公事的做法使承诺制度的实施陷入了似乎强人所难的尴尬局面,这种承诺也失去了其真正意义。

4、随意承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审计承诺制要产生的后果、要承担的责任根本不去考虑,只要是审计人员要求填写的都会填写,部分明知自己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承诺要求时也是挥笔在承诺书上签字并盖章,空洞承诺

二、审计机关及人员对审计承诺存在的问题

1、“承诺无用”。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承诺书没有用,如果被审计单位都按审计承诺书上要求承诺,那还要审计干吗。认为即使被审计单位作出了承诺,也不能仅靠承诺书来认定他们提供的会计资料就是真实的、完整的。因此审计承诺归承诺,审计归审计,两者不联系。

2、“不用承诺”。有的审计人员对审计承诺书的作用不重视,对进点前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承诺书不作分析,认为这是作为审计程序必定要走的一步,或审计档案上要用,形式上要有,实际效果没有或不大。对被审单位是不是承诺,有没有认真承诺不关注,抛开了审计承诺书。审计人员对审计承诺书一诺了之,实施阶段也没有很好地利用承诺书开展审计工作,把审计承诺书高高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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