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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隐患。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隐患排查机构

第四条。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室长、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安全监察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且负直接责任,各分管的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1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矿、职能部室、基层区队、班组四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各职能部室要成立以部室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组,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隐患记录要齐全。

第八条。各基层区队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落实到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责,每班要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十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无法解决,需要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基层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十二条。一般隐患由问题单位负责人负责整改,责成立即2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重大隐患由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每旬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在“四定”的原则下限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将严厉处罚。隐患排查与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相结合。

第十五条:隐患整改结束后的验收工作: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应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应逐级申请,由上级或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验收,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后,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室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七条。各基层区队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八条。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每旬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一次隐患大排查,各职能部室每月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基层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必须每天进行,班组的隐患排查必须班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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