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在公路危险路段和安全防护水平低的路段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突出,这是我国目前交通事故的主要特点之一。为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多年来各级交警部门始终把加强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事故预防的一项重点来抓紧抓实,由此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不容回避的是排查整治工作艰难,任重道远。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难在哪里,如何才能破解这道难题。笔者结合调查思考对此难题试作浅显探讨。
一、关于目前公路危险路段认定标准的探讨
目前公路危险路段认定标准和督办级别,是以固定值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次数和造成人员死伤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的。如2007年3月至4月安徽省交警和公路部门联合开展的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中,省级督办的危险路段标准是: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公路500米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或者2公里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时具有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特征之一,且技术参数达不到或者超出国家标准的路段。市县级督办路段的事故起数依次递减。
多年来,各方对危险路段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的见解始终存在分歧。在目前这个认定标准中有三项基本条件值得探讨。一是过于注重人员死亡的结果。这个基本条件确定的结果是容易漏掉事故发生次数很频繁,但暂时事故后果未达到既定起数和严重程度的某些危险点段。从科学的角度讲,事故的严重性只是一个结果,有没有人员死亡或死亡多少人,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因素。比如同样的事故在不同环境下伤亡程度不一,一辆大货车和一辆大客车发生同样的事故伤亡多少人差别就很大等等。二是过于注重公路技术参数不合理的因素。这个基本条件确定的结果是容易漏掉事故发生次数很频繁,但公路技术参数在合理数值之内的某些危险点段。因为路只是交通“人、车、路、环境”四要素之一,受其他因素影响,有些技术参数在合理数值之内的公路点段也事故频发,这些公路点段不加以整改也必将引发重大事故。如某县两处弯道近年事故频繁伤亡多人,驾驶员和群众反映强烈,但公路部门经过实地测量技术参数符合标准,因而没有将其列入危险路段整治范围,在当地引起了争议。三是全国使用同一具体事故起数判定标准是否合理。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地区交通环境差异明显,事故发生状况也大相径庭。使用同一起数进行排查,容易造成不同地区排查出的危险路段或者极少或者特多两种极端出现,使得一些地区在排查工作中抓不住重点而流于形势。
因此在危险路段认定标准中,我们不能忽视固定值路段内事故多发导致危险性加大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固定值路段内不管它事故结果严重程度如何、公路技术参数是否合理,只要在划定时期内事故发生次数达到较高数值,我们就应该认定它为危险路段或者说事故多发路段,这样更符合危险路段事实,整治起来也更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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