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健康中国”建设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前郭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前卫计联发[2016]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相关管理办法。
一、门诊管理制度
(一)对门诊医生相关要求
1、参合农民来院就诊,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即“挂号室”或“农合办公室”验证当年是否参合之后再进行相关操作。
2、实行门诊登记上报制度,门诊日志注明是否参合。
3、实行门诊对参合农民的告知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免造成不应有的争执和误解。
4、按照处方填写按要求填写,正规书写处方,不得缺项,所开的药必须是农合报销范围内规定用药,医生必须对自己所开的处方负全责。
5、实行统一处方,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6、处方不得损坏丢失。
(二)对药房的要求
1、必须核对大夫所开额度处方有无违规现象,如。大处方、人情方、药品超过五种、抗生素在两种以上等,即对处方进行初验。
2、核对无误后进行划价,价格应准确无误并签字,标明价格。
药房药师必须对自己划价的处方负全责。
(三)对收费室的要求
1、认真查对门诊参合人员的证件。
2、认真查对所开处方的价目,看有无空项。
3、认真分类登记门诊病人所有花费。
4、认真填写门诊统筹补登记表,不丢项。谁填表谁签字。
5、对每一个病人几番缴费时,告知先看病、取药后再来结算室进行直补。
6、交一项费用,填一项内容。
7、把处方原件和“备查联”一并交与药房保管。
8、把“患者留存联”交与病人,以便报销。
9、其他费用单据如平常保留,以便和科室对账。
10、结算完成后在病人合疗本记录本次看病的总费用和报销费用。
二、住院管理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掌握住院适应症,本着方便群众、应治必治、不能救治即转诊的原则,收治(转诊)每位参合人员。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时,可以在前郭县辖区内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合医办应立即进行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时,就诊时须向经治医生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并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登记。
3、经治医生要认证核对住院患者的《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相关证明,人证不符时,要查明原因,并将结果立即通知到本单位合管办负责人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4、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工作人员要掌握院内住院参合者就诊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5、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填写相关医疗文件,并且字迹要清晰,工整规范,同时要做到病程记录与用药相符、处方和诊疗项目与医嘱相符,处方药品量与实际投药量相符,检查项目与检查报告单相符。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处方必须专用,要求复写,单独装订结算。
7、患者出院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合管办对住院票据进行审核、登记、汇总,按照规定标准先行垫付报销资金,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统一报县合管办审批。
8、住院治疗用药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执行,患者不得点名要药,超出范围的药品须有患者或者家属签字,并自行承担费用,严禁将自费药品转为药品结算。
9、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超出范围的诊疗项目须有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签字,并自行承担费用。
10、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费用与医护人员工资、奖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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