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综合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标准
消防安全
一、灭火器材
1、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性能适用的灭火器;不得使用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1、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2具4kg灭火器;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大于5具;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3、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是指如1
211、化学酸碱、倒置式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等。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高度合理;
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且设置高度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3、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4、灭火器材设置点周边应预留足够操作空间,通道不得堵塞;
5、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6、设有灭火器箱时不得上锁,且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
7、灭火器送修时,每次送修的灭火器不得超过配置单元的四分之一。如超出时,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二、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正常运行。消防栓、喷淋、防火卷帘、气体灭火、烟感等保持完好有效,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定期检测,有检测报告。
三、消防控制室
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其操作人员(包括值班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2、各种记录完整、正确无错漏;
1、控制器运行记录;
2、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
3、报警控制器自枪械和电源切换试验记录
4、接警记录。
3、配备平面布置图、消防系统图和安全出口图;
4、消防电话和通讯功能正常;
5、广播系统各项功能完好;
6、消防电源能实时显示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
四、场所消防安全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宿舍;
2、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1、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大于5m。
4、建筑内货物分类分堆储存,标识明确;
5、物品堆放无倒置,无歪垛,不阻门,不阻路,灯具垂直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五、消防通道与疏散
1、消防通道及通道两侧不得堆放可能妨碍疏散的货物,保持畅通;
2、建筑面积大于50㎡以上的场所宜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宜大于5米;
3、场所内的疏散楼梯、走道、用门设置合理;
1、场所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2、场所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3、场所内疏
散用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4、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且不得上锁。
1、建筑内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且不得上锁;
2、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防火门应具有自闭功能,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
六、消防电气
1、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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