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民爆物品范文合集
第一篇:煤矿民爆物品煤矿民爆物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按照古煤焦白字(2012)2号文件执行。】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安全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五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五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捷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泡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措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10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打火机、烟火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必须配备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3吨,雷管10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账。
8.所有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20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到达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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