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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

2.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

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现将《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理,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等职务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经理,各区项目经理的信用记分相互有效,共同应用。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记分、统计报告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服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建设。

业主委员会应监督和协助项目经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反映

第二篇:

11.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0]168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划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合同中应根据本办法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进行约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缴交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管理。缴交标准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低、多层房屋7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9元/平方米,高层房屋11元/平方米,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其中70%应在物业管理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30%在物业交付联合检查之前交清。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缴交时,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管理实行按小区设帐、企业申请、分批划拨、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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