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防噪声扰民、扬尘管理细则
(dtjs/zy-az-33)
1总则
1.1为加强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噪声及扬尘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使文明施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编制依据
a)《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b)《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c)《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
1.3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防噪声扰民要求
2.1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超出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降噪、隔音措施。
2.2在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3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禁止夜间(晚21时至次日晨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
2.4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环线以内区域向市建设交通委,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2.5批准实施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应提前公告工程项目周边居民,做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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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解释工作,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配合。公告中应公布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扰民受理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2.6中、高考期间考点附近距考场场界200米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必须全天停止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类施工。
2.7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2.8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9严禁夜间施工使用电锯、风镐等强噪声、强震动的机械设备,杜绝环境噪声污染扰民现象发生
2.10对于易产生强噪音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应尽可能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音。
2.11施工现场尽可能选用低噪音或备有消音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噪音的扩散。
2.12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该做到轻拿轻放。
2.13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禁止夜晚在施工现场发生大声喧哗、野蛮作业等人为的噪声干扰。3防扬尘标准要求
3.1施工场区应进行硬化、植草绿化,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道路应打扫、洒水。
3.2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3施工现场堆放砂、石、渣土等散体物料的,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苫盖,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3.4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严密遮盖,运输、搬运时防止遗洒扬尘。
3.5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
3.6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及时清运。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通道或采取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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