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监察局
文件
湛江市审计局
湛财采„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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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直有关单位: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由1999年的2000万元,发展到今年的8.2亿元。八年多来,政府采购规模总量达20亿元,节约资金1.6亿元,节约率为8%,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政府采购全面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采购,2006年下半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个别县(市、区)机构不够健全,编制、人员不落实,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至今还未分设,有的财政局没有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相应的监管职能机构,还在沿用原采购中心的名称;个别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进展缓慢,而且不够正常;有的县(市、区)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随意性过大;部分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采购量过少,有的支出项目以大拆小或以时间紧为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工作队伍的力量和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我市政府采购发展步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建设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地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严格执行《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政府采购,不得擅自组织采购,不得自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未通过政府采购和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当拒付项目资金。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章制度,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依法组织政府采购,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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