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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责任区分原则。(1)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2)个人责任。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3)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

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的领导班子、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个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党的领导班子

(1)对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没有结合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研究、统一部署,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2)在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没有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以及责任人。

(3)领导班子没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或没有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重点任务没有进行督促落实。

(4)没有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套制度;没有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5)违反党的组织原则,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推荐或任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没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造成不良影响,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

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辖范围内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没有召开党委(党组、党总支)会议,听取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9)没有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没有进行责任追究。

(10)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11)不能依据党内法规或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党组织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

(12)对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督查(案件查办)职责不支持、不配合。

2、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1)不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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