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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榆林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榆林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榆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地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控

第五条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八条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第三章信息传递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格式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改部门。在月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续建项目信息、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和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总体投资情况;

(二)科技部门。及时查处涉嫌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合同伪造,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地税部门通报;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辖

区内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信息、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交易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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