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06]180号
2006-11-2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以及我省自主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联合签署的《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规定,从2006年起,广东省财政设立广东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精神,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技厅和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全国其他重点院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参与支持创新型广东建设,加快我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
1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由省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并根据省部合作的需要逐年增加。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产学研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进展情况,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学研办公室)商省财政厅研究后报省政府审批确定。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由产学研办公室牵头负责,并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广东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要符合省部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领域,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组织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的科技成果在广东转化。
(二)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支持部属高校与我省合作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项目。
(三)部属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设的企业研发(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部属高校在广东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四)部属高校在广东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五)部属高校为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培养创新人才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省委、省政府及省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一般性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连续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科技交流活动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交流活动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部属高校与我省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产学研办公室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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