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所监管的标段安全隐患的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总监办对所监理标段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及专项治理。
三、基本要求
1、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整改计划;
2、及时下发安全监理整改通知及安全监理整改指令,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3、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
4、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不能复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
5、对于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项目部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指挥部和总监办备案;
6、项目部应根据总监办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并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监办;
7、总监办在接到项目部整改回复以后,尽快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
8、总监办在月度安全会议上通报各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施工标段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并上报指挥部。
2014年2月13日
第二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制度**高速公路**至**段建设项目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制度
***********监理有限公司****合同段监理办公室
2016.5.20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合同段的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是一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
监理办主任负责成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安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监理办及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办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配合监理办主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
1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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