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细则(试行)
2014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垂管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和村(居、社区)干部。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
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组织处理:责令个人承担费用、责令退赔、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或解聘等;
(二)党纪政纪处分;
(三)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追究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和会议纪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一)违反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的;
(二)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会、未经批准请人代会、擅离会场,在会场内高声喧哗、玩手机、睡觉、聊天的;
(三)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看电影、看电视剧、玩游戏,或者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个人承担有关费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及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二)公款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三)违规滥办酒宴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订购挂历、明信片、报刊杂志和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和杀年猪、吃年饭的。
(五)违反规定持有会员卡、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六)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七)在公务时间和公共场所打麻将或与相关利益人员开展打麻将等输赢*钱物活动的;
(八)参与赌*博、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充当“保护伞”的;
(九)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设立或入股私人会所、将公务接待或公务活动安排到私人会所的;
(十)国家公务员违规在企业兼职或取酬的;
(十一)违规套取科研经费,违规乱发评审费、考试费等劳务费,巧立名目乱发补贴、补助、钱物的;
(十二)非专业技术人员违规参与工程验收并领取报酬的;
(十三)教师违规补课收取补课费的;
(十四)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个人承担有关费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及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的;
(二)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下属单位宴请;单位或内设机构之间用公款相互请吃的;
(三)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的;
(四)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的;
(五)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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