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实施行业监督指导检查,督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绿化等职责,并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灾害防治义务,不断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完善和提高。第四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收费(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的各项养护工作。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推广快速养护施工技术,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通行费中列支足额资金用于公路养护,确保路况处于优等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结合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科学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每年评定一次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其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优以上等级。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评定采用自动化检测手段,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每年达到90以上,无中、次、差路段,且五年规划期末年收费(高速)公路单公里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达到90以上。
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分析所管辖桥梁技术状况、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
收费(高速)公路上的
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桥梁总数的比例应大于95%,当收费(高速)公路出现
三、
四、五类桥及b、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时,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和桥梁安全运行年度报告于当年12月底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每年对全市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pqi)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列养里程的30%;对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按不少于桥梁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检巡查,抽检巡查结果反馈给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提出养护意见。
第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体系建设,建立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形成一套完整的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化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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