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稳定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访稳定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信访稳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内部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信访体系建设,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内部和谐稳定,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各办事处、市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体访是指单人或单户为同一问题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单户超过5人(含)的按集体访对待;群体访是指2至4人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信访突发案件是指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采取聚众、围堵、冲
1击机关或营业场所,拦截公务车辆,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及采取自杀、自残等非法形式相要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活动。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每年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办事处、市联社信访稳定工作的年度评价。
第六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作为独立的一项指标进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评。
第七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为扣奖分项。扣分项总分50分,其中,管理指标30分,信访突发案件责任指标20分;奖分项10分。
第八条年度考核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访稳定工作情况纳入相应办事处、市联社整体考核。
第三章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管理指标考核分值30分,直至扣完本项分为止。
第十一条基础工作情况
(一)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信访工作领导组
2织,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落实到人。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二)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经营管理综合考评体系,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三)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亲自批阅重要群众来信,亲自接待重大群众来访,亲自出面调处重要信访案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制度。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四)成立信访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五)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场所,设施齐全,文明有序。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六)信访案件的调查笔录、工作底稿、调查结论、统计报表、处理结案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上报及时。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第十二条信访隐患排查情况
对信访隐患应排查而未排查或工作走过场,导致产生信访案件问题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第十三条群众来信办理情况
(一)对省联社转办、交办的信件,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二)对省联社交办的信件,调查不深入、不扎实、不细致,书面报告达不到有情况、有分析、有结论、有意见等
3要求的,或被退回补充调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三)年度内群众来信办结率低于90%的扣2分;
(四)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由于处理解决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劝解安抚不妥当,导致信访人重复来信反映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第十四条群众来访办理情况
(一)每发生一起来省个体访扣0.5分,群体访扣1分,集体访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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