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第一条
根据太煤化东安监字[2013]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机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机电事故排查治理考核方案(试行)》。
第二条
本方案根据《太原煤气化股份公司东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方案(试行)》要求,对机电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治理的难易程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五级”、“四类”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试行“四定”、“六落实”,把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作重心下移,落实班组及个人。
第四条
由矿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检查出的隐患在进行“四定”、“六落实”,并按照下列标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考核:(1)凡存在重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300元。(2)凡存在较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200元。(3)凡存在严重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元。(4)凡存在一般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元。
第五条
重复出现的隐患,对照“第四条”标准加倍处罚,导致伤亡或非伤亡事故发生,按照集团公司和矿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查出的隐患在限定期内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应考核标准的2倍进行考核,并上调一级标准进行管理,报矿安监处进行处罚。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
1、存在违反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的安全隐患;每项处罚5000元。
2、存在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安全隐患;每条处罚5000元。
3、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
较大事故隐患
1、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处罚2000元。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2000元。
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2000元。
4、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3000元。
5、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2000元。
6、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并继续运行的;处罚3000元。
7、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处罚4000元。
8、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罚3000元。
9、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处罚3000元。
10、两台(含两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处罚3000元。
11、主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处罚2000元。
1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处罚3000元。
13、工作面排水管路未接到位的;处罚2000元。
1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处罚1000元。
1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处罚1000元。
1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处罚1000元。
17、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处罚1000元。
18、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处罚1000元。
19、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处罚1000元。
20、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处罚1000元。
21、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性能测定的;处罚1000元。
22、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处罚1000元。
23、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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