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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或者毗邻省份的连片地理区域,或者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构成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国家支持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及其辅助生产单元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开展评估,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向农业部提出评估申请。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九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申请前两年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一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五条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的要求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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