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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亮点

核心内容。新修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以下是法律快车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的亮点重点。

大幅压缩各地自由裁量权

超生一胎缴计征标准三倍以下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也被俗称为“超生费”,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征收办法,社会各界从未停止过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度、去向等问题的讨论。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超生多娃仍重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条例》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条例》统一了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与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指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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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征收标准确定为3倍以下的主要目的,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这一征收幅度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此外,考虑到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与各地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

乡镇街道无权征收

《条例》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按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不符合程序征收无效

《条例》增加征收程序,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指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年度征收总额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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