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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作为本单位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体现社会管理规律的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也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和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或者行政分管负责人。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庭应诉,重大案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本单位每年度的第一件案件;

2.原告10人以上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5.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6.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三)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

1.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并负责行政诉讼的答辩、举证、质证等具体事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2.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人民法院

3.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除规定应当出庭应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规定应当出庭应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未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或者聘请律师与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

4.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如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其负责人至少出庭应诉2件,且每年应当至少一次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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