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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野生经济植物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提高林地生产力,杜绝乱挖滥采行为,有序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鼓励全员创业增收,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野生经济植物资源是指林地中除乔木树种以外的一切可利用植物的总和,如:偃松林果、榛子、笃斯越橘、越橘、其他野生浆果、野生真菌、山野菜、野生药材等。

第三条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实行以生态建设为主,对野生经济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科学培育、积极利用、合理开发的方针。

第四条野生经济植物资源采集的发展思路和模式。管理思路:依托资源优势,尊重经济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管理定位。以笃斯越橘、越橘、偃松林果、榛子、山野菜、食用菌、中草药为主的采集业。

管理模式。由林业局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第二章野生经济植物资源采集承包

第五条野生经济植物的采集、培育、保护、引种都必须实行有组织的经营活动。以自然沟系或林班为经营地点,以林场为单位实行承包,取得承包权后,由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野生经济植物采集承包区的区划、合同签订及竞标办法由林业局自行制定。

第七条各林业局成立野生经济植物采集、培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资源林政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企业管理科、多种经营科、政策法规科、天然林保护办公室、森调队、监察科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源林政管理科,负责具体发包的相关信息和办理承包合同。

第八条林业局的各林场根据本经营区自然条件做出林地综合开发的初步设计方案,上报到林业局的野生经济植物采集、培育领导小组,由森调队具体负责资源清查及承包区落界工作。

第九条林地承包后,其管辖权属不变,原管护责任不变,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林地所在单位林政、防火等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不服从管理引发不良后果,按违约行为处理,并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取消林地承包权。第三章野生经济植物采集管理

第十条林业局要加强对林地及其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管理,要实行严格保护,科学培育,积极利用,合理开发的方针。

第十一条禁止在野生浆果、种质资源未成熟之前掠青行为,以防其在未成熟时,含糖率低和经济价值低时提前采摘,致使浆果顶芽受损,下一年形成分枝,影响结果率,野生经济植物采集应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十二条要严格控制野生经济植物的采集量,按照采集量不大于生产量规划采集范围,实行轮采轮休制度。第十三条采摘时严禁使用对植物资源构成破坏的采摘工具。

第十四条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采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采集人员必须持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签发的入山证进行采集,入山证要确定采集地点、物种、采集时间、采集数量。

第十五条各林业局要加强对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管理和经营,认真组织好野生经济植物资源产品的收购工作,力求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林业局要强化对野生经济植物资源采集、收购、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制止查处破坏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各检查站要加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及其产品运输检查。运输野生经济植物产品必须持有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野生经济植物产品证明。

第十七条林业局要强化监测环境对野生经济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经济植物生长条件,对于生长受到威胁的物种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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