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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实现何种目标。具体措施将有哪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是探索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效实现形式,将使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实体化、市场化。

股份化是指通过折股量化的形式,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建立集体资产与农民之间“按股享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连接机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体化是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市场主体。市场化是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体现集体资产的市场价值。

从宏观而言,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完善集体产权权能,有助于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自由流动、优化组合,真正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助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就微观而言,有助于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明确集体资产范围和归属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权到户。而对农民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保障其对耕地、草地、林地等拥有最基本的承包经营权,还可以赋予其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在集体资产经营中的收益份额。

与农村土地制度和经营制度方面的改革相比,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何不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方向是在稳定集体土地所有制、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和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多元化,也存在争议分歧,主要体现在改革的组织载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权能、产权流转等方面,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没有比较一致的认识和看法。

相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体现在改革对象涉及面广,它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还包括集体资源;既涉及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城市郊区,还涉及广大农区;其次,改革情况比较复杂,从地域来看,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差别较大,进而导致有的地区改革需求十分强烈、甚至非改不可,而有的地区已经出现大量空壳村、负债村,这些村账面资产少,土地升值空间小,因此缺乏改革动力。

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是健全的,而作为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却是缺位的,建设和发展滞后直接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补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的短板。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延续而来,而过去的“队”,现在已演化为组、村、乡镇,这使农村集体资产在当前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中都有分布。

总的改革思路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应按照集体产权归属和会计核算单位,分别在不同层级开展改革,可以是村级或组级,也可以是乡(镇)级。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在村民自治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已经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完成撤村建居的地方,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已经进行村组合并的地方,应分别在合并前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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