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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施工进程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

依据消防法条文释义修改,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施工工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办公生活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性活动的区域。

施工作业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具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

仓库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预算。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宜参保火灾公共责任险。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1)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3)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4)施工进度计划;

5)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布置平面图;

7)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8)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4.2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工地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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