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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烟专„2010‟29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

行业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行业积极推进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努力提升营销水平,严格价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管和市场监控,卷烟生产经营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但在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方面仍还存在违规批条特供、虚拟客户、向无证单位或个人供货、市场实际零售价偏离指导零售价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现入网销售。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

—1—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08]20号)中“六个不准”的规定。烟草商业企业所有经营的卷烟产品都要进入营销系统,销售对象必须是持证零售客户,全面做到入网销售。严禁虚拟客户销售卷烟,严禁向无证客户供货,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集团、单位及个人批条特供销售卷烟。全部卷烟实行打码到条销售,通过零售客户销售进入消费市场。

二、严格价格审批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8]549号)要求,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国家局不再审批批发价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同时将清理目前在销的批发价格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逐步将其批发价格调整到680元/200支以下。

三、切实加强价格管理。各级烟草商业企业所属卷烟自营店必须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如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则取消烟草商业企业对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经营权。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与当地物价部门密切配合,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如发现社会卷烟零售户存在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行为,烟草商业企业要立即停止向该零售户有关牌号规格的供货。烟草商业企业如继续向明码标价或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社会卷烟零售户供货,国家局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烟草商业企业相关牌号规格的调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卷烟工业企业要关注市场变化,及时掌握卷烟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烟草商业企——2业也要及时向卷烟工业企业反馈市场变化情况,工商协同营销,通过合理投放调节供求关系,调控零售价格。烟草工商企业不得通过人为炒作等方式提高零售价格,一经查实,国家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如有高价位卷烟品牌规格零售价格在某省(区、市)区域持续超过1000元/200支,国家局将责令其退出该省(区、市)卷烟批发价格目录。国家局将加大对高价位卷烟零售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以作为调控管理依据。

四、规范货源供应管理。烟草商业企业要制订高价位卷烟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货源供应原则,规范货源供应流程,实行信息公开、阳光操作。高价位卷烟货源调入数量、分配办法、投放对象、供应价格、分配结果必须定期在卷烟商业企业内部公示,接受监督。要从有利于稳定高价位卷烟价格出发,确定合理的投放面,不得将高价位卷烟集中分配给少数零售户。卷烟商业企业业务用烟及其他特殊需要用烟一律以零售价从自营店购进;自营店必须是烟草商业企业全资的,不允许烟草内部职工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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