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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生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领导安全责任制,对单位领导问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管领导。根据问责规定,应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或所属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用问责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四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领导责任追究,是各责任单位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卸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责任单位各分管领导对所属工区(车间)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问责追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的实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次要领导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指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耽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四、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耽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七、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逐级。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九、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生产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责任界定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界定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

三、处罚规定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严重,给予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问责追究规定,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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