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节能监察试行)[5篇材料]
第一篇:江西省节能监察试行)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赣工信办发[2009]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本级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经营和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工信委(经贸委)是本级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节能监察及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第五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违法违规重点用能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节能监察机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全省节能监察体系。
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是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各设区市承担节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原则上为节能监察支队;各县(市、区)承担节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原则上为节能监察大队。
第七条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和查处全省违法违规用能重点案件,指导和协调全省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组织对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五千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状况实施日常节能监察;
设区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能案件、指导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用能状况,实施日常节能监察;县(市、区)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对所属设区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用能单位实施日常节能监察。
第八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节能监察计划和节能监察结果报同级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承担的用能单位实施日常节能监察工作;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政府部门交办的查处违法用能案件;
4、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5、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监察单位。
各级节能监察所需经费从本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节能监察主要内容
(未完,全文共17682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