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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文合集

第一篇: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

苏建规字〔2010〕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向社会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附件:

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公布、评价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造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基本情况是指造价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格类别、工作业绩、继续教育及从业单位变更历史等;

(二)良好行为是指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等行为;

(三)不良行为是指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省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平台,发布全省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市、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记录本行政区域内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根据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良好行为的认定依据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表彰决定、文件或证书、奖状等。

第八条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造价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记录:

(一)基本情况由造价从业人员通过工程造价监管系统录入并及时更新,其中学历、职称等变更的,应携相关书面证明报所属市、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二)良好行为由造价从业人员通过工程造价监管系统报所属市、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由市、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采集,报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记录;

(三)不良行为由不良行为发生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记录


(未完,全文共18473字,当前显示14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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