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规定
国烟办[1998]342号19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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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的管理,增强网络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网络的运作效率和规模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卷烟销售网络是指由烟草公司依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遵循“以我为主、归我管理、由我调控”原则,建立的自设批发网点、联营网点、委批网点、流动批发及零售店,并实行对零售户送货,从服务、管理供应范围内零售户的卷烟销售组织系统。
第二条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运用科学手段,对农村卷烟销售网络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保证网络正常运作,充分发挥网络整体功能,降低流通费用,规范流通秩序,服务零售户,服务消费者。
第三条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营销理念,合理划分并相互
衔接供应范围,规范运作模式,做到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网络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和规模效益的最大化。返回
第二章网络的基本组织结构和主要职能
第四条农村卷烟销售网络主要由分、县公司及其所辖批发网点加送货系统和受其服务、管理的零售户构成。
第五条烟草公司通过批发网点和送货为零售户服务,零售户为消费者服务。
第六条农村卷烟销售网络中烟草公司、批发网点和零售户的主要职能:分、县公司:主要负责网络规划、管理、服务、货源采购及为批发网点送货。批发网点:具体承担卷烟批发业务,负责为零售户送好货、服好务,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零售户。按照烟草专卖的要求销售卷烟,为消费者服务。返回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七条烟草公司要设置网络业务专管机构,负责网络货源分配、配送服务、信息管理等工作,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网络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加强价格管理,实行集体定价,网络内严格执行统一批发价格,逐步推行统一零售价格。
第九条批发网点建立零售户登记台帐,详细记录供应范围内零售户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经营地点)、电话、月均销量、证照及号码、发照机关等信息。编制零售户分布图(标明具体位置)。
第十条批发网点货源由烟草公司供应,并确定其合理商品库存,不准超储。批发网点建立零售户进货登记薄,并做好登记工作。严禁卖大户。
第十一条批发网点要按照烟草公司要求做好产品宣传、促销工作,积极培育、开拓当地卷烟市场。返回
第四章送货管理
第十二条批发网点必须配置送货工具,改善送货条件,编制“送货路线图”和作
业计划,确定送货人员,科学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批发网点设置要货、送货服务登记薄,如实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送货须做到“定时间、定路线、定人员、定客户”,做到使零售户满意。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批发网点要经常走访零售户,召开零售户座谈会,沟通信息,了解需求,并及时向烟草公司反馈。
第十六条批发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搜集、了解供应范围内卷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烟草公司反馈。返回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烟草公司要配备专职的网络财务管理人员,制定和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对批发网点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自设网点均实行报帐制。内部分别设帐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自设网点设立现金帐和商品帐,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帐,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加强现金管理,严禁赊销。
第七章统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烟草公司须设网络统计员,批发网点设兼职统计员。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统计报表体系。统一表格式样,统一上报汇总时间。返回
第八章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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