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为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公室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县文明办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机关被评为文明单位时,办公室发放相应级别的精神文明奖。
第二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按照文明办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动,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
第四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
1.完不成办公室交给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在精神文明创建评比活动及卫生大检查中,一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4.工作态度恶劣,营私舞弊的。
5.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6.当年干部职工触犯法律被判刑、拘留的或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7.发生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对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第二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制度(推荐)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提高全体员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员工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文明市民行为规范》,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全体员工都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创文明工地、文明部室、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争做文明职工,对获得称号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以表彰或奖励。
三、公司全体职工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当月奖金,并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公司机关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的,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公司荣誉,损坏公司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处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扣除当月奖金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直至开除处分。
五、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载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晋级升职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三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新制度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新制度
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地税行业形象,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干部职工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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