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2〕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统称“行政案件”)的应诉和答复工作(统称“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答辩或答复,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调查。
第四条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一)统筹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确定应诉责任单位,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
(二)总结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针对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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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一)指派案件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二)及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条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
1.市政府应市属部门或镇区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市属部门或镇区为应诉责任单位。
2.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
3.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4.经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5.以市政府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发证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
6.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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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由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镇区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属部门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由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委托下放事项的市属部门对镇区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七条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
(一)市法制局在收到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
(一)项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并向其发出转办通知。
(二)应诉责任单位按转办通知要求,指派具体经办人员,草拟并向市法制局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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