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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篇:(5.0)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最终版)《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和表率,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

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健全完善局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十三道沟林场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落实长白森经局政法办公室专题学法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以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应通过邀请专家辅导解读等方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可充分利用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各种会议的时机,结合会议议题,在会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各党支部会议每年安排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抓好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集中辅导的同时,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学,每人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并联系工作实际,坚持撰写学法笔记或学法体会,以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第七条坚持和完善法治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内容和要求。

(一)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级部门、各科室、学法用法制度,纳入主题班培训课程,完善法治课程体系建设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必训内容,列入培训计划,结合不同类型培训实际情况,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加大法治内容比重。一个月(含)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应当安排一定的法律知识课时。

(三)单位、各部门、各科室结合党总支中心工作和工作实际,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以法治讲座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题集中学习辅导。每年举办全场副场级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次;单位每年组织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3次,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

第八条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县、局统一考试与自行考试相结合,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

(一)局依法治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全场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单位、各部门、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业岗位特点,组织开展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

(二)单位组织(劳资)要将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纳入干部考核管理内容,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考试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凡不参加干部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劳资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其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对考试(含补考)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积极推行网络课堂、网上考试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知识考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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