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五篇范例]
第一篇: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来源:陕西卫生网作者:发布日期:2012-10-2608:49浏览次数:12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廉洁高效和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为纪律的言行标准。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过培训考核并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卫生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第五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权力观,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礼、不徇私、不索贿、不弄虚作假。不得在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顾问或与之发生有碍秉公执法的经济关系。本人与卫生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规范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尊重和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卫生监督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十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坚持文明礼仪,首先应向被监督方致意,并出示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说明本次监督执法的范围和目的。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被监督单位依法所承担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监督执法任务结束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的合作表示感谢,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在卫生许可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实行“一厅式”服务,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报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的审核与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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