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区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廉洁、高效的公安机关执法运作和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和自治区依法治区的决定,结合我区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警种和岗位民警,通过落实制度,把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固定,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基本原则,以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严格秉公执法、廉洁文明执法为目的。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责任明确、目标到位、监督和保障措施有力。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目标及落实第一节执法责任目标
第五条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内部管理、监察、监督等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依据,并且有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执法失误与偏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自治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领导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部门(警种)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警察时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第八条考棱评比、奖忧罚劣等保障措施有力,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健全完备,并切实发挥作用。
第二节执法责任的落实
第九条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执法部门(警种)负责人和执法岗位民警三级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机关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级公安机关一切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严格管理、分类指导和内外协调;
(二)对下达的执法指令、决定和审批的案件负责;
(三)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保障国家法律在公安机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四)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作出执法决策。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警种)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执法指令,承担执法任务,并对本部门的一切执法活动负责;
(二)按照本部门直接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具体执法办案制度,严格、秉公执法;
(三)监督、检查和全面指导岗位民警的执法活动,避免和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违规或违法。
(四)坚决、准确地执行上级执法工作部署,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第十二条岗位民警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岗位分工和执法指令,承担具体执法任务,对本人的一切执法行为负责;
(二)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内部规范,受理公民或单位的报警和申请;
(三)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类案件和证照。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办意见;
(四)自觉地接受来自社会和内部的监督;
(五)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第三章执法考核项目及标准第一节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颁发行政许可证照。含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枪支购买和使用许可证、保安业许可证、居民身份证、户藉迁移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废旧金属(物品)经营许可证、车辆和驾驶证照、出入境证照和消防、计算机安全许可和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各类许可的备案等。
第十四条办理许可证照考核标准:
(一)依法及时受理和审办公民或单位提出的各类许可申请,井为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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