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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

皖信联发„2012‟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接待信访人,掌握信访人诉求,研究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继续上访的,适用本办法:

1、经过省以下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

2、各级行政机关信访办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的;

3、其他需要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的原则,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实体的公正性。

第四条

成立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主要负责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省复核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1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等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信访问题类别分为若干评议团,承担对拟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评议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专职人员,保证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和复核

第七条

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的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八条

办理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其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求,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办理意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受理复查请求后,应当在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受理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第十条

办理机关将答复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复查机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公开举行,按照《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复查机关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复查意见。

第十一条

复查机关将复查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后,决定是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了解相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评查意见。复核机关根据评查意见作出复核意见,并送达信访人。第三章信访事项的评议和终结

第十三条

对已经完成三级程序的信访事项,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经约谈信访人,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仍继续上访的,可申报终结。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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