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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集体林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11〕35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集体林按均股均利明晰产权模式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天保工程区内已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不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经济林、自留山、责任山和其它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给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护补助资金。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以村为单位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兑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资金的主体。

1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二期保护工程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天保办负责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目标责任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七条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行层层管护责任制,并纳入全县政府目标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董事会、各村董事会对管护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期限实行一年一签制。每年11月至12月,由天保办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签订、年度考核和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别或集中两种形式。被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考核组提供年度管护总结、巡山日志、管护资金的运行管理及预分配情况报告,管护资金账目表、认领签收登记薄等作为分配情况报告附件,以excel电子版本和纸质(盖章或签字)两种形式上报并归档,乡(镇)还要评比出村级管护名次等级。

第九条村董事会要将每年度集体林管护总结、巡山日志、资金运行、分配和年度考核成果等各项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内代管的集体公益林,天保办按乡级对等自然保护区,并按本办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跨乡、跨村界的集体公益林,原则上由本村自行管护,确实无条件、无能力自行管护或自行管护矛盾特别多的可实行异地委托代管。实行集体林异地委托代管的被委托方的一切

2工作实绩代表委托方,年度考核兑现委托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协议纳入天保二期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本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因各种原因外包他人管护的,按第十一条及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凡纳入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的集体公益林,严禁一切破坏森林植被行为发生。进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须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划,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乡(镇)、村董事会的集体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机构、人员变动,要把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兑现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移交,必要时经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账目要清楚,档案要完整、连续,不得有任何移留问题,确保工作的延续。

第十五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村集体林地、林木股份经营管理权

2、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森林管护方案,实行股份管护模式。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充分尊重林农意愿,确定管护任务和形式,落实管护人员和目标,建立健全巡山管护制度,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采滥挖、偷拉盗运和其他人为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及时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管护模式可采取轮流管护、联户管护、承包管护、自然保护区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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