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发展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在全州形成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氛围,为海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旨在加强对全州干部队伍的责任监督,治阻促通,治庸促优,治懒促勤,治虚促实,着力纠正逃避责任、怕担责任和不负责任的倾向,切实解决纪律松、服务差、有责不负、失责不究的问题,努力消除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力、力而无果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党工委)、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责权统
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行为;所称慢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故意拖延履行其工作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其工作职责的行为;所称乱作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乱用或滥用职权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作为
(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的决定、决议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安排的任务不执行的;
(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应当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报告和处理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精准扶贫、投资环境等涉及群众和投资者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合理诉求,不受理、不处理的;
(五)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效能投诉案件不配合有关机关调查,不处理、不整改的;
(六)不认真履行请销假规定,擅离职守、无故失联,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应参加而不参加会议的;
(八)因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因不提供或不准确提供业务指导,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十)对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当事人办理途径的;
(十一)其他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慢作为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赶赴现场处理的;
(三)对涉及服务对象的合理诉求应当或能够明确答复而含糊不予以答复的,应当和能够立即办理而拖延怠慢的,应当和能够解决而故意推诿的;
(四)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裁决的;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却不积极配合办理的;
(五)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环评等服务环节,拖延怠慢,影响项目建设进程的;
(六)其它慢作为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
(一)不依据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协调、协助工作中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发展大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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