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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党内问责机制建设问题研究

关于深化党内问责机制建设问题研究时间:2016年06月22日

王品华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指出: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从实践情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问责方面查处了一大批典型案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的鲜明导向,有效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党内问责的丰富实践,为进一步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健全党内问责制度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关于党内问责启动方面问题一是问责概念不清。有的认为党内问责,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党的形象、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据党内法规追究责任的活动,既包括党纪处分,也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职务调整等其他所有的责任追究方式。有的认为,党内问责仅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但又没有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有的认为党内问责内容情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所有职责行为的问责,有的则认为仅限于落实党的建设责任不力问题的追究,不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二是问责对象不明。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一把手”责任与分管责任难以分清。实践中有的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用分管责任代替“一把手”责任,操作弹性及空间过大,规定不够严密。比如,“决策失误”、“选人失察”,往往都是经过“集体讨论”,出现问题到底追究哪个人的责任,往往难以判定。另外在什么情形下,上追一级或上追几级,也缺乏具体标准。有的同志提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一般只认为只是党委、纪委“一把手”的责任,其他分管领导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需要明确界定,以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确保应追必追到位。三是问责程序不细。哪些情形必须问责,由谁提出问责,在程序要求的规定不细。在目前问责实践中,有的是党委提出问责,有的是纪委直接问责,有的是纪委提出报请党委问责,但到底应由谁提出启动,没有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纪委启动问责机制直接套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的失职渎职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室根据自己对所查处案件的理解把握来提出问责建议,有的地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就同步启动责任追究,有的则是案件办结后再启动追责问责,更多的则是等上级督办、领导批示后才进行责任追究,随意性较大。同时,党的组织部门也承担着抓党的建设的职责,对管党治党不力、党的领导弱化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也有启动党内问责的职能,哪些问责需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哪些不需要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哪些需要纪委、组织部门共同实施问责,不够明确,没有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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