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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中共化起镇委化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禁毒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报送:县委

县政府

县禁毒委

县政法委

抄送:县禁毒办

镇领导成员

存3份(共印60份)

1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督促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根据《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黔委厅[2005]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村(居)“两委”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居)“两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重点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创"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

3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未完,全文共16817字,当前显示14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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